下好农村宅基地确权这盘“民生棋”

财经作者:2026-11-05

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,是建设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,也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牵涉利益最复杂的领域。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,要“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,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,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”。近年来,原国土资源部、财政部、住建部、农业部等部门连续下发通知,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。今年5月14日,自然资源部又发出《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》,要求在今年年底前,基本完成宅基地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。通过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,依法确认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,可以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,化解矛盾,为农民维护土地权益、财产权益提供有效保障。

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是受农民欢迎的大好事、大实事,关乎民生,有关责任部门一定要下好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这盘“民生棋”,让农民拥有更多权属获得感。宅基地确权登记的难点、堵点在权籍调查,针对传统权籍调查程序多、耗时长且消耗人力、物力、财力多等问题,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创新权籍调查方法,采用无人机摄影测量、解析法、航空或高分辨率卫星遥感正射影像图、“国土调查云”结合勘丈法测绘等方法获取相关信息,提升调查效率,加快推进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。

针对农村普遍存在“一户多宅”“面积超标”等问题,尽管原则上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“一户一宅”要求,确权登记到“户”,但由于“一户多宅”“面积超标”牵涉到众多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,比较复杂,确权登记不宜简单地一刀切,而应该根据事实、按照程序对“一户多宅”进行区分、规范,该登记的登记,该清理退出的清理退出,但清理退出的一定要有合理的补偿措施,这样才有利于盘活闲置的宅基地资源。对超面积的宅基地,则应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。在这一过程中,非农居民、妇女和进城农民三类人群需要重点保障:非农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,理应在确权登记范围内;农村妇女是家庭成员,是权利主体,应被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;农民进城买房甚至落户后,其在农村的合法宅基地权益应受到保护,并被确权登记。只有在尊重历史和现实问题的前提下,依法依政策维护好农民的宅基地权益,才能更好地保障民生。